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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第二七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第二七號

原告
乙○○
被告
易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禁止蘇誠德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蘇誠德,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許瑞東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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