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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一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元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被告
甲○○ 住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一六巷一三一號之2.三樓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程怡怡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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