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一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元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 被告
- 甲○○ 住
-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一六巷一三一號之2.三樓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程怡怡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