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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忠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
張世宗
相對人
鐸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嘉

右聲請人聲請酌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任鐸達企業有限公司檢查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鐸達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 鈞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以九十年度司字第二六號裁定選任為鐸達企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業已就該公司八十八年度帳目及業務情形檢查竣事,檢查期間復經股東施能詠與鐸達企業有限公司委任擔任調解人,惟歷經三次和解會議,仍未達成和解,謹提出檢查報告書一份及和解會議影本三份,請酌給報酬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數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聲請人聲請裁定酌給報酬,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本院斟酌本件檢查之相對人公司係為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僅五百萬元,營業規模不大,檢查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尚非複雜(至於聲請人為當事人調處擔任調解人並非檢查範圍),且相對人公司董事即法定代理人吳振嘉(該公司僅設董事一人)於本院訊問徵詢時亦表示聲請人請求報酬二十萬元過高等情,爰酌定聲請人之報酬以一十萬元為適當。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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