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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德商威士有限公司法人因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信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九一號 聲 請 人 德商威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信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派張蔚誠會計師為相對人信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信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 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同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出資新台幣(下同)一百七 十五萬零一十元,投資於相對人信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股份,約占占相對人資 本總額七百萬元之百分之二十五,符合上揭有限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之資格,故請准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帳目及財 產情形,以保權益等語,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章程影本一件為證。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並依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之推薦,選派會 計師張蔚誠〔地址:臺北市○○○路○段一二0號十一樓,連絡電話:(0二) )00000000〕為本件之檢查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侯志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B書 記 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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