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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司字第二五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司字第二五二號

聲請人
正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來恩酒業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來恩酒業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其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遭經濟部命令解散,惟相對人之全體股東怠於為清算事宜,為此請求解任相對人清算人職務等語。惟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固得將清算人解任,惟此應以清算人為相對人,而非公司,此觀諸公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誤以來恩酒業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不當,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映如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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