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司字第三二二號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司字第三二二號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丁○○
- 相對人
- 宇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右當事人間聲請選任公司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派楊省吾會計師為相對人宇灝科技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該公司自八十九年起至九十一年十月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宇灝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一百十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八十九年起共同出資新台幣(下同)八百萬元,佔總出資額百分之五十,為相對人宇灝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東。詎聲請人自投資迄今,未收受宇灝科技有限公司之各項會計表冊,亦不曾收受盈餘分配,頃聞董事長戊○○未經股東同意,以公司名義向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貸款五百五十萬元,資金去向不明,又擅以公司名義,出資九百萬元,以合夥方式投資真空類碳鑽鍍膜被覆設備,為保障聲請人權益,爰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宇灝科技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並提出相對人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單均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並選任由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楊省吾會計師(住臺北市○○路○段二三號四樓之一)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該公司自八十九起至九十一十月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映如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