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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一三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一三一號

被上訴人
五和纖維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中政

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折合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捌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第一審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忠行~B法官 崔玲琦~B法官 廖怡貞

~B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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