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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四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
皇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債務人皇品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皇品公司)前經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並進行清算程序在案。經查,皇品公司目前資產總額僅有新臺幣(下同)一萬六千五百一十五元,然尚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三百四十萬四千零二十一元、牌照稅二千七百元及其他已知債務等,總計一千四百七十五萬六千三百六十元,其財產顯已不足清償債務,爰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二、所謂破產,乃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一般執行程序。準此,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於此情形,如仍執意進行破產程序,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有違,本院認不應准許之。

三、另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皇品公司目前僅有財產一萬五千五百一十五元,然尚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三百四十萬四千零二十一元、牌照稅二千七百元,合計稅捐債務已高達三百四十萬六千七百二十一元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各一件、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北區國稅三重徵字第○九一○一八三五○號函、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重分處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北稅重三字第○九一○○五○七四五號函等影本各一件附卷可憑,足見皇品公司僅存之財產顯不足以償付上開政府之稅捐債權。而上開稅捐債權依法又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故本件即使進行破產程序,皇品公司亦無任何財產可供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情,甚為明確。是揆諸前項說明,本件難認有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聲請人提起本件破產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玫君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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