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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三號

上訴人
千昇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百樂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廿八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B法官 潘翠雪~B法官 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廿九 日~B書 記 官 劉昌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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