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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一號

上訴人
宏德建築物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狀元及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黃忠勇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忠行~B法  官 連士綱~B法  官 徐福晉

~B書記官 張玉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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