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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七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
高際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上訴人
佳多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複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佳多麗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復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七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解散之事實,有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一紙在卷足憑,而其章程並未另有規定,已據上被上訴人所自認,被上訴人亦未向管轄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呈報股東決議另行選任清算人,亦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北院錦民科日字第一○五四四號函一紙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惟據被上訴人於九十年八月九日向本院板橋簡易庭提出之訴狀所載,僅列董事乙○○○為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B 法官 徐玉玲~B 法官 何君豪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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