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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七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
高際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上訴人 佳多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魯雅榆
法定代理人
魯菲菲
法定代理人
魯蘊文
法定代理人
魯開慶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複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何君豪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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