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三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三三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慶宏星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戊○○
己○○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四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趙義德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F0~T40計算書:┌──┬─────────┬────────┬──────────────────┐│項次│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 ① │第一審裁判費 │ 七、六二三元│由聲請人預納。 │├──┼─────────┼────────┼──────────────────┤│ ② │第一審送達郵費 │ 八八四元│由聲請人預納一、0二0元,支出八八四││ │ │ │元,餘一三六元,退還聲請人。 │├──┼─────────┼────────┼──────────────────┤│ ③ │本件程序費用 │ 二三八元 │由聲請人預納一七0元。 │├──┴─────────┼────────┼──────────────────┤│ 合 計 │ 八、七四五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