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宏祥企業社即黃金城 法定代理人 陳炎城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發還擔保金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 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暨退回 信封、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