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一號
- 聲請人
- 宏祥企業社即黃金城
- 法定代理人
- 陳炎城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發還擔保金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暨退回信封、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映如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