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二號 聲 請 人 鼎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華盛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滯欠聲請人貨款不給付,聲請人為保全債權,乃聲 請假扣押並提存擔保金在案,嗣後聲請人為取回擔保金,乃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 程序及撤銷假扣押裁定,並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目前已停 止營業,其設址處已無人員居住或上班,致該信函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因招領 逾期而遭退回,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之變更登記 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影本各一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 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九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所為送達相對人之上 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係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 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一件附卷可稽,據此郵件退回事由,尚無從得知相對人是 否仍設於該地或已遷移不明,自難認其送達處所不明,故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 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