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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六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即債務人
乙○○

         戊○○

         己○○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關於變換提存物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並未規定應由何法院管轄,但法院依聲請准予變換擔保者,就許為變換之新擔保而言,與最初命供擔保無異,為求前後程序一貫,解釋上准許變換與否,自應由原命供擔保之法院斟酌為宜;否則由甲法院命供擔保,而可由乙法院准予變換時,在觀念上亦非妥適。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七九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原命供擔保之法院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自應由該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海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六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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