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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字第一七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一七九號

聲請人
統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乙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聲請鈞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九三○二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將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六千六百四十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查封在案,惟債權人尚未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鈞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向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對債務人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現由該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受理在案,有該院檢送之上開給付工程款事件起訴狀影本一件在卷可稽,故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元斐

~B法院書記官 洪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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