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五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久禾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壬○○
戊○○
辛○○
庚○○
丙○○
癸○○
甲 ○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趙義德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F0~T40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八五、二五七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一、七三四元│由聲請人預納三0六0元,支出一七三四││ │ │元,退郵一三二六元。 │├────────┼────────────┼──────────────────┤│公示送達裁判費 │ 四五元│由聲請人預納。 │├────────┼────────────┼──────────────────┤│公示送達登報費 │ 一三五元│由聲請人預納。 │├────────┼────────────┼──────────────────┤│本件程序費用 │ 三七四元│由聲請人預納三四0元,應補郵三四元。│├────────┼────────────┼──────────────────┤│合 計│ 八七、五四五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