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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

聲請人
大開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毅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八四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供

之擔保物台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券肆張(號碼

:TLB130481、TLB134047、TLB134048、TLB134049)、壹拾萬元券肆張(號碼:TLB

316015、TLB316016、TLB316017、TLB316018號),面額共計新台幣肆佰肆拾萬元,

及現金捌萬參仟參佰玖拾陸元,聲請許其變換,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就上開擔保物,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現金或同等值之台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面額新台幣肆佰肆拾捌參仟參佰玖拾陸元之現金或同等值之台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命聲請人因供擔保之如案由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趙義德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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