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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
南嶸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三鎰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及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影本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絲鈺雲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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