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 聲請人
- 宏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吳順
- 相對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清償租金,惟因郵寄相對人之戶籍地查無此人,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一件、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一件及退郵信封影本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舒雁
~B法院書記官 曹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