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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
    北台數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北台數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供之擔保物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號碼:D0八四六二 二號),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壹張(號碼:C0二一二二二號),面額新台幣壹拾萬 元壹張(號碼:B00七二二一號),合計共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聲請許其變換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就上開擔保物,准予變換為同額即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信 義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訴訟費 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一百零六條 規定自明。 二、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面額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之世華聯合商業 銀行信義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前經命假處分裁定所供擔保,後經依八 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九一號變換擔保物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如案由欄所示之擔 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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