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七號 聲 請 人 戈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宏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 ,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八八號判 決聲請人敗訴,嗣因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 第四四號判決廢棄原審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海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F0 ~T40 計算書: ┌──┬───────┬─────────┬──────────────────┐ │項次│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 │ ① │第一審裁判費 │ 五、三四五元│由聲請人預納。 │ ├──┼───────┼─────────┼──────────────────┤ │ ②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二七二元│由聲請人預納。 │ │ │ │ │ │ │ │ │ │ │ ├──┼───────┼─────────┼──────────────────┤ │ ③ │第二審裁判費 │ 八、0一九元│由聲請人預納。 │ ├──┼───────┼─────────┼──────────────────┤ │ ④ │第二審送達郵費│ 四九一元│由聲請人預納。 │ │ │ │ │ │ ├──┼───────┼─────────┼──────────────────┤ │ ⑤ │本件程序費用 │ 一0二元│ │ ├──┴───────┼─────────┼──────────────────┤ │合 計│ 一四、二二九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