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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六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崇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頃接獲鈞院九十一年度裁全金字第四0九七號假扣押裁定,始知相對人已向鈞院聲請就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捌拾捌萬零柒佰零捌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惟雙方權義關係複雜,茲為釐清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狀請鈞院裁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聲請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由本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四六七一七號准許在案,經聲請人合法提出異議,由本院另分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七號給付貨款事件審理中,此有前開卷宗影本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映如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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