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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第一四六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第一四六九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逗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盛汽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貳拾肆萬零壹佰叁拾柒元元,折合銀元壹仟肆佰零捌萬零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零捌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肆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直接由原告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趙義德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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