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第一四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第一四六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逗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盛汽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貳拾肆萬零壹佰叁拾柒元 元,折合銀元壹仟肆佰零捌萬零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零捌 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肆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直接由原告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趙義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