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 原告
- 賀菖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水信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九五三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貳紙在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福來
~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