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五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五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趙淑珍
被告
訊康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浩偉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世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發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其第十七條載明:「立約人(指被告等)對 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原告起訴狀載稱依授信約定書第十八條規定,被告同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尚有誤會)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春長

~B書記官 朱家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