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四號
- 原告
- 總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五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五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五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五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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