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四號
- 原告
- 冠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漢章
- 送達代收人
- 蘇章巍律師
- 被告
- 利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工程協辦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依造以書面簽訂之合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從而,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何君豪
~B法院書記官 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