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四號

原告
冠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章
送達代收人
蘇章巍律師
被告
利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工程協辦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依造以書面簽訂之合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從而,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何君豪

~B法院書記官 王麗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