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上鋒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白水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七號 原 告 上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白水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 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 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瑞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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