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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撤銷信託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陸偉信
被告
金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雄
被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金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元肆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

玖佰萬元(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其客觀交易價額固合計為

新台幣二千六百二十四萬四千二百二十六元,惟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

之訴訟標的可得受之所有利益即一千九百萬元為核定之依據)折合銀元陸佰叁拾叁萬

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

玖萬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捌佰

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春長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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