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反訴原告
振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英仁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曉平律師
複代理人
王麗仁律師
反訴被告
余升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阿美
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律師

         陳雲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

仟伍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錫凱

~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