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 反訴原告
- 振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吳英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曉平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麗仁律師
- 反訴被告
- 余升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阿美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惠律師
陳雲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
仟伍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錫凱
~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