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 原告
- 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惠
- 送達代收人
- 張
- 被告
- 駿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侯志融
~B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