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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原告
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送達代收人
被告
駿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侯志融

~B書記官 劉昌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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