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五號
- 原告
- 華翔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文得
- 被告
- 昂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嘉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翠琪
~B法院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