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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

原告
歐盟萊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號刑事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四八號、第一七三九一號)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有侵占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起訴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四八號、第一七三九一號),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現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號)。經查,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 瑞 東

~B法院書記官陳 淑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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