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茹律師
被告
芊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紀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崑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樹森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廿七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廿七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