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 原告
- 乙○○
- 送達代收人
- 蔡文生
- 被告
- 翔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絲鈺雲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