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九五號 原 告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曉菁 住台北市○○○路○段五九號十一樓 被 告 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八八之十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五二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月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