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六三號 原 告 國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雄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蕙芬 住台北市○○路一六0巷一號一樓 被 告 鴻嘉實業有限公司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號 法定代理人 游雪慧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號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號四樓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__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伍 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