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六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六三號
- 原告
- 國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智雄
- 訴訟代理人
- 連復淇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陳蕙芬 住台北市○○路一六0巷一號一樓
- 被告
- 鴻嘉實業有限公司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號
- 法定代理人
- 游雪慧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號
- 被告
-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號四樓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__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伍
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徐福晉
~B法院書記官 張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