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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六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六三號

原告
國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雄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蕙芬 住台北市○○路一六0巷一號一樓
被告
鴻嘉實業有限公司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號
法定代理人
游雪慧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號
被告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號四樓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__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伍

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徐福晉

~B法院書記官 張玉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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