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二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二七號
- 原告
- 瑋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洪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京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據原告訴狀所載,係本於原告與被告洪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洪騰公司)契約關係提起給付工程款之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洪騰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八十一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前五次言詞辯論期日,均係就此項聲明為辯論。及至第六次期日時,未得被告同意,追加被告京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京騰公司)為共同被告,並追加備位聲明,本於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法律關係及原告與被告就騰公司間契約關係,併同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權,求為判決(一)撤銷被告間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就被告京騰公司對訴外人安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安源公司)工程款債權移轉予被告洪騰公司之債權讓與法律關係。(二)被告洪騰公司應將受領自安源公司之款項返還予被告京騰公司,其中八十一萬二千八百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京騰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由原告代為領受。
三、查本件原訴之辯論,已去成熟不遠,而關於原訴之資料,新訴無可利用(二訴屬預備合併之訴,先備位基礎事實相反,訴訟標的二歧,亦無其他該當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且承前述被告洪騰公司對於訴之追加復有異議,是若准許其追加,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原告為本件訴之追加,有礙訴訟之終結,自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信滿
~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