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412號上 訴 人 安固電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因本院91年度訴字第412 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貳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幣貳萬叁仟壹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