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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告
宏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
被告
龍鵬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新莊市○○路二四四巷七三弄六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林鴻文律師

         涂序光律師

         張珉瑄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周舒雁

~B法院書記官 張坤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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