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 原告
- 宏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忠勇律師
- 被告
- 龍鵬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新莊市○○路二四四巷七三弄六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鴻文律師
涂序光律師
張珉瑄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周舒雁
~B法院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