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號
- 原告
- 三航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貿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敬堯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且兩造產銷合作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由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忠行
~B法院書記官 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