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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告
三航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貿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堯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且兩造產銷合作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由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忠行

~B法院書記官 曹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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