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
- 原告
- 幸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秋
- 送達代收人
- 胡子文
- 被告
- 華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忠行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