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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

原告
幸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秋
送達代收人
胡子文
被告
華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忠行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曹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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