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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一號

確認動產抵押權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一號

原告
三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隆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正忠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告
宏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台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文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抵押權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周舒雁

~B法院書記官 曹秋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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