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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

原告
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律師
被告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六五巷八一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街六十一巷十七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甲○○   住台北市○○○路○段八十二號十二樓之五

        林家祺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朱耀平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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