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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丁○○、丙○○

  • 原告
    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 原   告 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律師 甲○○   住台北市○○○路○段八十二號十二樓之五 被   告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六五巷八一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街六十一巷十七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林家祺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朱耀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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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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