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
- 原告
- 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黃元龍律師
- 被告
-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六五巷八一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街六十一巷十七號四樓
- 訴訟代理人
- 乙○○ 住
- 甲○○ 住台北市○○○路○段八十二號十二樓之五
林家祺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朱耀平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