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送達代收人
- 涂桂枝
- 被告
- 超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林怡梅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戊○○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欄中關於「被告曾平貴」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己○○」;關於附表一編號六「借款到期日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信滿
~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