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 原告
- 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德
- 訴訟代理人
- 徐揆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如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壢簡字第707 號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1年8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