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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原告
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德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如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壢簡字第707 號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1年8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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