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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李世貴

  • 當事人
    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389號原   告 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德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陳怡如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壢簡字第707 號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1年8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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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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