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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一號

原告
戊○○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祺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永卡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游香瑩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一 月 廿八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一 月 廿八 日~B書記官 劉昌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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