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一號 原 告 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祺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永卡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游香瑩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廿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侯志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廿八 日 ~B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