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一號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以祥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祺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永卡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良財律師
游香瑩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一 月 廿八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一 月 廿八 日~B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