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四號
- 原告
- 美商泛亞網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一帆
- 法定代理人
- 送
- 法定代理人
- 周憲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福來
~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