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美商泛亞網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一帆 送 法定代理人 周憲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貳、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經本院於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 年六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